重庆市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工程设计院、深圳市淇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9312号
原告:重庆市工程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桥东村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86350L。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翔,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淇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清林西路22号投资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08255A。
法定代表人:陈日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蓉。
原告重庆市工程设计院诉被告深圳市淇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翔、王欢,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日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3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以1089.1万元设计费中标了被告的深圳市龙岗区粤宝龙盛工业园区施工图设计项目。2018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书》,被告将深圳市龙岗区粤宝龙盛工业园区施工图设计项目发包给原告。约定暂定合同价为1089.1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费用按设计工作阶段分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10%…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支付40%…”,另约定“如原告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合格后二年内,被告仍未开工,则于二年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至60%…”。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设计文件2018年10月24日审查合格,但被告因股东纠纷等原因,导致涉案项目至今都未开工。现原告已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早满二年,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653.46万元设计费给原告。原告亦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同意支付,但拖而不付。截止起诉之日,仅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162.91万元(2018年8月15日50万元,2018年12月6日58.91万元,2019年1月30日54万元),仍拖欠设计费490.55万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综上,特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490.55万元,并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设计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诉讼中被告已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应在清算审理或清算程序中一并处理。虽然涉案施工图设计的绝大部分工作已做完,但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未正式开工,还牵扯到一些小的项目没完成,严格按合同讲原告的工作并没完成,而且在项目真正实施后,涉案合同及设计合同(已另案主张)仍需要配合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调整,确认项目没有正式实施的主要原因是该项目的股东双方有分歧,同时也导致被告员工工资至今未能发放,另辩称如果要清算,员工工资是优先支付的,且起诉被告的不只原告一家。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5日,原告中标被告的粤宝龙盛工业园区施工图设计项目,中标价1089.1万元。2018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书》,设计依据包括“招标文件、合同书…投标文件…各阶段设计审查意见…”设计招标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编制等,以及配合施工服务至参加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的全部设计工作”;项目的设计工作分为“…施工图设计阶段、配合阶段、竣工图编制确认阶段及后续服务等阶段进行。原告应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必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责任”。合同第四条“原告向被告交付的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含标准图集15套)…结构计算书、电子文档、主要施工图纸装订成册、竣工图5套…”合同5.1条“暂定合同价为1089.1万元,实际结算价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以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实际建安费为基数并下浮20%计取,最终以审计部门的审定价为准…”5.2条“本合同费用按设计工作分步阶段分次支付,具体支付步骤如下:(1)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暂定合同价的10%,金额为108.91万元;(2)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被告向原告支付暂定合同价的40%,金额为435.64万元…”。原、被告均确认项目至今未开工,但原告主张根据前述合同5.3约定“如原告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合格后二年内,被告仍未开工,则于二年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至暂定合同价的60%”。双方确认被告至今仅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30日陆续支付了共计162.91万元。
原告为证明施工图已完成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满二年,提交了2018年10月24日由案外人深圳市大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显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审查报告主要针对的结构设计,审查结论出具时涉案项目的景观幕墙、施工图都没有完成。被告据此提交了2018年7月11日原告出具的承诺函,显示原告表示“对于该项目景观和幕墙施工图…承诺2个月之内提供”。原告对承诺函没有异议,当庭提交了光盘,解释已向被告提供了幕墙和景观的初步方案,是被告至今没有确认方案才导致无法做施工图,并解释根据行业惯例,主体结构完成后才启动幕墙和景观施工图。被告辩称前述光盘是原告方出具承诺函前就提供的,之后原告未提交任何材料实际并未履行承诺,但认可相关施工图制作需要被告先确定设计方案,也确认幕墙和景观设计一般跟不上主体设计,确认是被告的问题导致与原告就幕墙和景观项目沟通延迟,但解释期间已就幕墙问题多次组织双方开会,是原告原因至今没有成图,被告还确认出具报告的审查公司会继续审查后续、幕墙和景观设计,但不会再出新的报告。
被告另提交了2019年12月11日发送给原告的《关于请贵院按照深圳市海绵办审查清单提交补充材料的函》,要求原告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要求提交包含平面、自评表等内容的纸质海绵专篇所需补充资料。原告不予认可,指出前述审查报告已提到设计施工文件“含有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含有城市海绵设施设计内容…”,故已符合专篇要求。
被告确认其至今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确认涉案工程没有开工并非是原告原因,而是被告公司内部问题。被告庭审时辩称涉案已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实际是在2020年年初才交付图纸,且项目至今需要完成的各种专项报建都需要原告出具图纸,以被告在2019年4月1日才拿到工程规划许可为由,认为当日才能视为原告的图纸满足了各个职能部门的要求。原告解释称,2018年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因被告原因项目一直处于停滞状态,2020年被告才开始对施工及监理部门进行重新招标,所以又要原告再次提供打印的纸质档案。被告则辩称2020年虽就项目的监理和基础建设施工招标,但与原告的施工图设计没有关系,正因幕墙、景观设计和海绵设计未完成导致主体施工未能招标。原告认可项目开发需要随时微调设计,庭审时也表示随时愿意配合。对于政府部门就海绵城市设计的具体要求,被告辩称早已转交给原告,是原告至今未予回应,被告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据。对于海绵城市、景观、幕墙等内容设计具体要求,被告确认都在招标文件中,但庭后逾期并未提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双方对目前涉案项目尚未开工及原因并无争议,被告仅对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完成且经审查合格”的付款条件以及前述条件如已达到,距今是否满二年有异议。
对于施工设计图是否完成并经审查合格的问题,涉案合同中没有明确设计图完成的具体标准和范围,被告也对审查合格报告等证据予以认可,现仅辩称景观、幕墙没有完成施工图以及海绵城市部分未提供职能机构要求的材料,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被告确认即使有需要另外出具的施工设计图,亦不存在需要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并出具报告的情形,被告也未提交审查单位需对幕墙及景观施工设计另行审查的证据,逾期也未提交招标文件等以佐证施工设计图的范围和标准,故景观及幕墙的施工设计图是否包含在合同5.2条中,还有待商榷;退一步讲,被告确认原告已经提供了景观及幕墙设计的初步方案,又确认出具施工图需要被告先确定设计方案且因被告的原因导致了双方沟通延迟,在原告已明确主张被告至今未确定方案的情况下,被告未就其已选定方案或者已要求原告另行提供方案等沟通内容完成举证,因此即使认定幕墙、景观的施工设计图需一并完成才能达到合同5.2条的付款条件,也因被告的消极回应视为被告不正当的阻止该付款条件的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至于海绵城市设计的材料提供问题,原告的审查报告已显示有海绵设计符合相关要求等内容,被告未就审查通过后职能部门仍提出要求以及被告向原告反映等内容进行举证,况且,即使存在新的要求而原告不予配合,所产生的也是原告的违约问题,与5.2条的付款条件无关。综上,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即2018年10月24日已达到按合同暂定价支付至50%的情形。
至于是否应当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60%,即本案是否达到5.3条的情形问题,如前所述,2018年10月24日施工设计图已完成且经审查合格,距庭审时早已满两年,而被告因己方原因至今没有开工,原告依据5.3条约定有权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至合同暂定价的60%,即653.46万元,被告仅支付162.91万元,现主张被告支付490.55万元并自2021年3月29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明确利率标准适用同期LPR。至于被告提到的实际施工后需要调整设计等问题,实际系合同履行问题,本院认为,在涉案合同没有依约解除前,双方依约继续履行是应有之意,故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而被告以2019年4月1日才拿到工程规划许可为由,辩称施工图设计完成至今没有满二年的意见,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在设计图2018年已通过审查机构审查、被告又确认2019年4月各职能部门认可了原告设计图的情形下,现又辩称2020年原告才交付设计图纸的意见,有违逻辑,本院亦不予采信。
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淇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工程设计院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4905500元及利息(以490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同期LPR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44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6044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部分46044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 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子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