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吉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部,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安乐04省道旁)。
法定代表人:唐文全,该工程部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吉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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