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吉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吉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部,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安乐04省道旁)。
法定代表人:唐文全,该工程部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吉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晓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