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民初4561号
原告: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河**。
法定代表人:邵长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督,临沂河东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孙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9元,减半收取计5899.5元,由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传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