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308号

申请人: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洙边镇西龙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F6NQ157。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联邦路与华夏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9166014U。

法定代表人:邵长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程国华,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人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3250000.00元)。申请人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0370103310000000671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9账户存款3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案件(2020)鲁1327执保1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