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莒县浩业机械铸造有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联邦路与华夏路交汇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9166014U。
法定代表人:邵长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莒县浩业机械铸造有新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刘西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73215487。
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浩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鲁1122民初4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247946.7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方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浩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2019年9月26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一份,内容为被执行人莒县浩业机械铸造有新公司已自动履行6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按长期履行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该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22执6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董克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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