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70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与联邦路交汇处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邵长利,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工业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龙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49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15.19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1×××24,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孙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