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财保218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联邦路与华夏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916601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向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9月14日,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