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德源华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户广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旬邑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旬邑县。
法定代表人:黄启烜。
上诉人陕西德源华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旬邑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民初61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陕西德源华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民初61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登记住所地及已支付的全部运输费用发生地在西安市雁塔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德源华达商贸有限公司因承包合凤高速第一标段“旬邑县XX道XX村”土方工程将土方运输承包给被上诉人旬邑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其拖欠运费及停运损失,原审认定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正确。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实际运输范围始发地和目的地均在旬邑县境内,原审法院裁定其享有管辖权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国华
审 判 员 庞 宏
审 判 员 张丽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勃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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