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源华达商贸有限公司、旬邑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9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旬邑某公司。
地址:咸阳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某地。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邑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429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2340元,案件受理费7335元,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对该案受理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名下无足额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在股权登记信息部门对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公示,对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本院均已冻结,对其账户内存款9100元本院已划拨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均已冻结。经本院实地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2年8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的失信及法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旬邑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全额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旬邑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案件款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旬邑某公司履行案件款的义务。旬邑某公司在发现陕西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孙启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