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22民初1468号

原告:马莹。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世纪花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方里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莹与被告杭州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莹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