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莹与杭州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22民初1468号
原告:马莹。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世纪花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方里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莹与被告杭州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莹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