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9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芦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31981359Y。
法定代表人:方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水,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汪家乡坑边村委会博仁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332859663M。
法定代表人:李进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9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4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车辆管理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万年县汪家乡坑边村委会206国道东侧博仁中学对面有一块独用土地(不动产权号:赣(2018)万年县不动产权第0000238号,面积:46672.9平方米),该土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到上述土地已有两轮以上查封,且本案无优先权,待法院处置拍卖后要求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峰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48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9执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胡颖辉
审判员 喻 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