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9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市鄱阳县芦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31981359Y。
法定代表人:方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汪家乡康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332859663M。
法定代表人:李进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29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万年县汪家乡坑边村委会206国道东侧博仁中学对面有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万年县不动产权第××号】。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该房暂时不宜进行拍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高科
审判员 李占军
审判员 廖建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