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工,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芦田集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31981359Y。
法定代表人:方正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德兴市人民法院(2020)赣118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并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做出罚款决定,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3,716元,截至2020年9月2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43,71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胡耀文
审判员 杨光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