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珠源瑞祥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岳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珠源瑞祥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珠源瑞祥电力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珠源瑞祥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321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