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3民初100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南、安达街西长春上海广场1单元1225-122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丁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雨桐,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睿森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汇财为凯盛花园小区B-6号楼1层1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5年8月11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李海涛,男,汉族,1985年6月6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睿森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李海涛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