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301执恢4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原“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博大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武绍赋,系该公司董事长。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博大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0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限被告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博大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02576.19元。案件受理费19222元,减半收取9611元,由被告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博大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经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博大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2019)黔2301执恢420号执行裁定书已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博大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三、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7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9个开户信息,余额为0元至6230.13元不等,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并依法扣划账户存款6230.13元,用于支付(2019)黔2301执恢420号案件申请执行费。
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五菱牌客车一辆,本院已委托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上述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
四、于2019年4月17日委托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告悬赏无实际意义,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要求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也不要求对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审计。
2019年9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文东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书面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0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6230.13元,本案债权尚余76242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76242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