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2301执恢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博大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敖双龙,其余略。
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武绍赋,其余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博大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南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博大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2018)黔2301执恢169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2301执恢16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