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

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习水县龙宝煤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执1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4528845C,住四川省成都市西部园区白川路**。
被执行人:*****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50331334,,住贵州省***民化乡新光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生效的(2019)黔03民终7127号判决,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煤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给付款项1728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自愿拿出存放在仁怀市坛厂镇的“多彩贵州酒”系列酱香型白酒来抵偿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煤矿法定代表人所有的酱香型白酒数量:1。
二、查封期限为36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小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袁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