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民初857号
原告:*****煤矿,住所地:***民化乡丰光村。
负责人:赵际红,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百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八组。
法定代表人:易华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煤矿与被告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煤矿以鉴定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煤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煤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14元,减半收取23107元,由原告*****煤矿负担。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康 龙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应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