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百川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4528845C。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纯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先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煤矿,住***民化乡丰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50331334。
法定代表人:赵际红。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煤矿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吴月
书记员谢到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