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川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4528845C。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竹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逢春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逢春矿(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WGT54。
法定代表人:唐冲,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5幢5层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XJC27。
法定代表人:张邦安,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逢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逢春煤矿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590.8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并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到庭了解其财产状况;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及逢春煤矿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逢春煤矿已关闭,无可供执行车辆,无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被执行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申请破产。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75590.80元及利息。2022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逢春煤矿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限消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将执行调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申请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的意见,决定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0执8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毅
审 判 员 杨 东
审 判 员 袁永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云雨
书 记 员 王昌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