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异41号
异议人: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北碚区碚峡路人民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000MC23716693。
法定代表人:莫汶傧。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川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4528845C。
法定代表人:魏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大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84835928。
法定代表人:何中祥,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与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诉称:请求撤销(2022)渝0117执130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并责令本案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你院作出的(2022)渝0117执13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合川南城支行的存款102410元,账号为XXX。异议人认为查封有误,理由如下:1、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无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2、异议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查封的银行账户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筹集而来,账上的资金系用于职工慰问、文体活动等专项支出;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综上请求支持异议人请求。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23日,本院就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与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渝0117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货款68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9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该案生效后,因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渝0117执1307号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渝0117执1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中国工商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回执显示:卡号XXX的账户名称为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再查明,异议人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
上述事实,有(2021)渝0117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2022)渝0117执1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国工商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回执、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等证据载卷证实。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系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团法人。现已查明本院查封的账户XXX确属于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财产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的规定,故本院的冻结措施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渝0117执1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作出的冻结措施。
二、驳回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亚萍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李奉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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