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航天电液控制有限公司与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已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担任重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本院已依法告之申请执行人依法定程序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7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可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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