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执恢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中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阳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开发区高新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庆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3,0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00元,执行申请费32,400.00元,共计3,052,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送达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及申报当前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0年9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较小金额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二、本院到赤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水市有土地一宗,本院已依法查封,因属于轮候查封,故该土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三、因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及申报当前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谈话)及电话告知的方式将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在案。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2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刘方平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