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中。
法定代表人:胡阳兵。
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22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6,350,000.00元,被执行人已支付1,75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6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00元及执行申请费48,400.00元,共计4,668,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金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668,400.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