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215012375W。
法定代表人:胡阳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义源村(苟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706163XL。
法定代表人:陈国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璐璐,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大章,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上诉人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顾大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9元,减半收取2554.5元,由上诉人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5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全辉
审判员  文小琼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会
书记员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