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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235号 原告:向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向某某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