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235号
原告:向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向某某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