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01民初1552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姑墨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数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数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5年6月30日向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43.28元,减半收取3771.64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