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云上数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尚拓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云上数字采集有限公司;阿克苏云上数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29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6)新2924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6)新2924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管辖协议合法有效,应优先适用上诉人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第10.2款明确约定,本案案涉设备的项目甲方(最终使用方)为某学院,其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并非沙雅县。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未尊重双方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裁判结果错误。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某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第10.2款约定: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设备采购合同的甲方系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项目甲方特指最终使用方某学院,现项目甲方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系案涉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其对该案具有法定管辖权。故,上诉人关于应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管辖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