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5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人,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男,成人,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男,成人,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河滨路65栋。
法定代表人:祝梅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9月7日出生,住道真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