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道真自治县宏丰钢管租赁站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1603号
原告:道真自治县宏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5MA6EKK186A。
经营者:汪吉书,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发,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河滨路6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14891005N。
原告道真自治县宏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道真自治县宏丰钢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道真自治县宏丰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