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61号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河滨路65栋。
法定代表人:祝梅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信刚。
被执行人: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平模镇兴宝村七林湾组朱阳台学校。
法定代表人:戴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特10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书,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5455元。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明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道真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有部分残存旅游设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价值不大为由不要求本院采取执行措施。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5执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 辉
审判员  梁 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