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异4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县玉溪镇东街社区河滨路65栋。
法定代表人:祝梅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永杭,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平模镇兴宝村七林湾组朱阳台学校。
法定代表人:戴剑波。
被申请人: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花园镇永泉村四社51号。
法定代表人:戴剑波。
被申请人: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土路66号1号楼建威大厦15层16、17、18号。
法定代表人:董妍。
被申请人:冷永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张文华,男,1955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真松竹公司)与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真黔韵紫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黔0325执61号案件立案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道真松竹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冷永建、张文华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5日举行听证,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盛永杭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道真松竹公司称,申请执行人道真松竹公司与被执行人道真黔韵紫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冷永建、张文华系道真黔韵紫海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分别为4600万元、3000万元、1200万元、2200万元,但本案四被申请人实缴出资合计2895万元,其中被申请人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实缴资本1500万元,其余1395万元的出资人不明确。被申请人认缴出资虽未届出资日期,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精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应加速被申请人的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黔0325执61号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道真松竹公司与道真黔韵紫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黔0325执61号案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冷永建、张文华系被执行人道真黔韵紫海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8182%、27.2727%、10.9091%、20%。被执行人道真黔韵紫海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股东实缴资本合计2895万元,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股东认缴出资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异议人道真松竹公司提交的执行裁定书、道真黔韵紫海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和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被申请人认缴资本未届出资期限,其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异议人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精神,被申请人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该会议纪要第6条是针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因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应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综上所述,道真松竹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申请人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异议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红
审判员  任 飞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政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