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河滨路65栋。
法定代表人:祝梅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篁竹郡2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安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海公司)自愿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竹公司)工程款、保证金69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松竹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614211.51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2058元,向本院执行的(2021)黔0325执1536号执行案件分配16748.16元,余款535405.35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无其他投资权益。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开发位于道真自治县竹王大道篁竹郡房地产项目,有相关房产,但所有房产均涉查封、抵押、买卖。本院依法对其开发的房屋40套予以查封,但因属轮候查封,暂无法采取处置措施,故未处置。
四、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非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5执9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