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1246号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办事处东街社区河滨路6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214891005N。
法定代表人:祝梅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杭,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
负责人:彭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员工。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210869元(案外人韦润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50×11=47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55×6=429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55×12=858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155×12=24229元、医疗费1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前,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372.95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28日原告承建了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社区大湾安置点周科学、徐朝中安置房工程,并于2019年7月6日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5月3日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案外人韦润情不慎受伤,当时原告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在审理过程中,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1.51元(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退还该部分案件受理费后,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会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