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4日,仡佬族,道真自治县阳溪镇阳溪村永红组。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河滨路6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214891005N。
法定代表人:祝梅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阳溪镇阳溪学校,住所地遵义市道真自治县阳溪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256927495990。
法定代表人:汪航,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虎,该校教师。
原告***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松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阳溪镇阳溪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税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蕾
书 记 员 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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