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习能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2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执行人:习能平,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高原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习能平、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总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根据查询反馈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并划拨被执行人习能平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合计469.55元(已用于缴纳执行费),另有零星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此外均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足额冻结后,其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认为其协助履行案涉债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证明被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的条件已成就,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三、另经调查,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习能平因建设道真自治县旧城镇河西村2018年产业路及通组路项目,在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支取的工程款15996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习能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权益。
四、向被执行人习能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权益。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5执20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 盛
审判员 高会娟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政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