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22执1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高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国建。
委托代理人:何波,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东大街虹桥步行街A1栋1层北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川07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432000元及利息、代理费6000元、垫支诉讼费3890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据(2021)川07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本金金额为432000元,执行到位0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卡、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本金43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代理费6000元、垫支诉讼费3890元未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7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扬
审判员*锋
审判员刘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