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东大街虹桥步行街A1栋1层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BBJC220。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高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2148901332。
法定代表人:韩国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遂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但要求被上诉人在执行中返还电脑等办公用品,并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电脑等办公用品的费用已计入欠条费用,物品交接可在执行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上诉人绵阳市铜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兵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