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高原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本院作出的(2020)道民初字149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支付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并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业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交通损失费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勇有部分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依法扣划2740.56元,用于缴纳执行费。
2、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登记在***名下有位于道真县住房一套(房权证道真县字第××号)。本院依法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因该房已用于***向贵州道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抵押,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暂未予处置。
3、通过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号牌为贵C×××××汽车一辆,经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文书时,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该车已转出。
4、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5、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通过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相关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产生活所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5执恢1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用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程  联  智
审判员 孟辉审判员梁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韩  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