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924民初585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322号。
法定代表人:胡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9日通过“云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9,2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09,27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被告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22年11月16日,利息暂计5,094.09元,本金与利息共暂计214,369.0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4日签订的《施工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大丫口电站10KV母线坝区供电变出线屏15G出线至厂房PDU插线孔所有配电安装工作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还约定被告购买并负责运输材料到施工现场,原告负责安装作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安装作业任务。2022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350,000.00元,其中增加工程点工工资9,275.00元,合计359,275.00元;已付款150,000.00元,还欠工程款209,275.00元。因被告一直未付该工程款,原告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工程未通电,未达到付款条件,当庭申请对《结算清单》的真伪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镇康县粤电公司大丫口电站大数据项目接入专业安装合同结算清单》证实,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209,275.00元未付,原告***可以请求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2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在结算时未对余款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已向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催告主张剩余工程款的相应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针对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9,27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6.00元,由原告***负担106.00元,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