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708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幢05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刚北片区港泰大道322号。 法定代表人:胡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奭,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申请人成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开公司)、胡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腾开公司、胡奭的财产在976698.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华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胡奭名下车牌号为川A3××××的陆地巡洋舰车辆在2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胡奭中国建设银行郫都犀浦支行6217××××5957账户在6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C××××的奔驰牌车辆在15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二年; 四、对被申请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9××××的奔驰牌车辆在15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二年; 五、对被申请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郫都红光支行4402××××1633账户在306698.4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一年; 六、对被申请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郫都犀浦支行5100××××1644账户在6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成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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