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民初1208号
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49737397J。
法定代表人:胡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2536805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明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观音桥56号2栋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22UPD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明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6元,由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珂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