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708号 原告:成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幢05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322号。 法定代表人:胡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奭,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四川腾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开公司)、胡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华泰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泰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腾开公司、胡奭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7134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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