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1970号
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322号。
法定代表人:胡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眼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B座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B座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眼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线上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天眼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眼查公司)、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堤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眼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