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333号
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322号。
法定代表人:胡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C1幢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与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