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4237-1号
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大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UNLR3D。
经营者:吴宗群,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苗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304779,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010210751,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泰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第C9贵阳国际中心3号1单元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210617。
法定代表人:陆碧鸿,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7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诉被告贵州泰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