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2341号
原告: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180号***海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8709621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