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2341号 原告: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180号***海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8709621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大连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