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民初2033号
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子民,副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华,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图南,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
被告:中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青。
被告:堆龙金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桑木村一组青藏家苑小区5栋1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
被告:西藏泰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欧郡6栋1单元11楼4号。
法定代表人:张翠菊。
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堆龙金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泰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钰
审 判 员 李方
审 判 员 孙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窦磊
书 记 员 朱敏